广东恒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恒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7万吨饲料加工项目首期工程(年产8.8万吨高档水产饲料)通过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公开相关信息的公告
2018年06月03日,广东恒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文〔2017〕第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函〔2017〕1945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的相关规定,自主召开广东恒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7万吨饲料加工项目首期工程(年产8.8万吨高档水产饲料)(以下简称“首期工程”)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广东恒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代表和2名技术专家组成。与会人员听取了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关于验收监测情况和建设单位关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介绍,查阅了验收监测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认真讨论,首期工程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内容、规模、工艺、产品方案与环评相符,基本落实了环评批复的要求,废气、废水达标排放。首期工程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现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函〔2017〕1945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的相关规定,公开首期工程验收意见、首期工程验收监测报告以及首期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1:首期工程验收意见.pdf
附件2:首期工程验收监测报告.pdf
附件3:首期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pdf
广东恒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6月4日